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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能否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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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可以并用。民法典中的违约金具有多种性质,但是最主要的性质是违约赔偿金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损害赔偿金,那么违约金的适用就可能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发生冲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结合民法典所确定的原则是:

(一)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违约金执行。

(二)当事人如果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话,非违约方可以请求予以增加,因为违约金具有损害赔偿的性质,只要低于所造成的损失,就应当予以弥补。

(三)当事人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适当减少。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而当事人仅主张违约金而未主张赔偿的,对其主张一般不应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违约金,但是当事人仅主张赔偿损失的,应当支持其赔偿损失的请求。

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且未约定两者排斥适用的,则应当依照当事人的主张选择适用。当事人既主张违约金又要求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支付损失赔偿金的,如果计算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且与实际的损失基本相符的,应予支持;如果计算的损失低于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确定,但是对方主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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