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能。专用使用规定中不允许借用他人专用。
法律依据:
《专用使用规定》
第二条 专用,是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是购买方支付额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专用;2.私自印制专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4.借用他人专用;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和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