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需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包括对破产财产的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负责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并提出分配方案。破产费用优先支付,包括管理、变卖和分配费用,职工工资、税款和破产债权依次清偿。破产程序终结后,未清偿的债权不能再清偿。
法律分析
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以了结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破产清算组在收集管理破产财产的基础上,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和处理;二是用变卖破产财产的价款支付破产费用,清偿优先受偿人,然后将剩余金额在所有破产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为:
1、成立清算组
人民应当自宣告公司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代表、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所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对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
破产财产主要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公司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
3、破产财产分配
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这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为破产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为破产公司所欠税款;三为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破产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得清偿。
结语
公司破产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以解决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清算程序主要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组负责接管破产公司,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破产财产主要包括破产时的全部财产以及在破产程序期间获得的财产。破产债权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破产财产先支付破产费用,然后按照优先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和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得再行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裁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