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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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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国有企业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造成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或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如何处罚

1、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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