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也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