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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遵守国际规则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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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联合国《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第4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对被告的罪行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这一规定,是对死刑案件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特殊的、也是更具有操作性的要求。“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比“排除合理怀疑”更为强调事实判断结论的唯一性与排他性,是最高的证明要求,充分体现了“慎用死刑”的精神。“两院三部”的文件对死刑证明标准做出比其他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更严格、更便于实践把握的解释,与联合国的规则是一致的。一、为主流的法学理论所支持刑诉法学界长期呼吁,应当建立有差别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死刑案件涉及生命权的剥夺,是最严重的刑罚,而且人死不能复生,判决具有不可逆转性,因此必须适用最高的证明标准,判处死刑的案件在证据上不应当有任何疑义。同时,为了贯彻这种严格标准,应当做出具体的,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没有采取区别化的立法方式,因此,死刑案件仍然采用法律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种情况下,通过执行性、解释性法律文件去具体界定和解释这一标准,并做出严格的适用要求,这种处理方式是合法、适当的。二、防止冤假错案的迫切需要我国在个别死刑包括死缓案件上出现问题,重要原因是死刑证明标准把握不当。将有重大瑕疵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在案件存在重要疑点的情况下仍然认定有罪并适用重刑。如佘祥林、杜培武等冤案,案件中均存在重大疑点,对基本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合理怀疑,但办案人员在“有罪推定”思想指导下,降低标准,勉强定罪,教训十分深刻。而防止冤错案件,固然需要办案人员改变观念、提高素质,更需要在诉讼和证据制度上强化刑事案件办理,尤其是死刑案件办理的防错机能。其中,严格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是一重要环节。而严格证明标准,除了在案件办理各个环节上的实际把关外,首先应当在制度规范上使其更为严格,从而设置防止司法人员主观随意性的制度条件。三、反映了加强证明标准的可把握和可操作性,从而提高办案质量的现实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普遍感到,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标准的规定,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在证据判断实践中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过于笼统,不好把握。实践中司法人员常常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何谓“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及在个案中如何把握这一标准。尤其是对死刑案件这种最严重、证明要求最高的案件。而通过制定相关规范,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做出具体的解释,虽然不能就此保证司法人员判断证据和案件事实的正确,但能帮助他们掌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要求;帮助他们通过“相互印证”、“排除矛盾”等方法去检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帮助他们自觉地运用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去判断证据和事实,求得合理的心证;帮助他们运用唯一性和排他性标准作最终的事实判断,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见,具体的证明标准解释,对于法官准确地把握证明标准,并促使法官合理、可靠的心证产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此外,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及事实要素往往纷繁复杂,考虑司法资源的以及案件证明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在死刑案件中,也需要区别适用最高标准的“严格证明”与适用较低标准的“自由证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借用了德、日的证据法学概念,但这里不涉及证明程序的严格与否)。而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关系到死刑适用的量刑事实,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的事实,是证明的主要对象,必须明确其适用最严格的证明标准。而对其他事实,如某些不影响定罪和适用死刑的案件事实包括部分程序法事实,则可适当地降低标准。因此,在证明标准的解释性规定中,对必须适用该标准的证明事项做出明确的要求,也有利于提高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国际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础和核心,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际合作等多个领域。需要注意的国际法律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主权:每个国家都有其主权原则,即自主决策、管理和自治的权利。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其内政和外交事务。2. 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国家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是国际法的基础原则之一。其他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或威胁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3. 国际合作:国际合作原则强调各国要通过协商、合作和互利互惠的方式解决国际间的问题,发展共同利益,避免冲突和争端。4. 国际:国际法强调每个人都有基本的和自由,不受任何种族、宗教、性别、国籍等方面的歧视。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 《不结盟国家宣言》- 《联合国公约》-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55条和第56条以上是需要注意的国际法律原则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法律依据。在国际交往中,遵循这些原则是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稳定与繁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  (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的原则;  (4)各会员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尽力给予一切协助的集体协助原则;  (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7)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项的原则。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的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予遵循的七项原则是:  (1)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  (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的原则;  (4)各会员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尽力给予一切协助的集体协助原则;  (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7)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项的原则。宪章的这些原则已经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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