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居间合同怎么样才有效1、居间合同应当具备规定的以下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有哪些合同必须公证才有效法律当中并没有规定哪些合同必须公证才有效,不一定要公证,可以视情况而定。我国对合同形式采用以不要式为原则,一般不加,法律只规定特定种类的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无违法事项,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后是有效力的,是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公证形式只是其中一种,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机关一般均以合同的书面形式为基础,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证据力,当事人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公证采取自愿原则。合同是否须经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就须公证,不经公证不生效。但对一些重要的合同种类,法律也可以规定必须进行公证。当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赋予合同的公证形式以证据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间合同的签订一般按照以下四步的顺序:1、中介在买卖双方之间协商,并就合同主要 条款口头达成一致;2、中介持居间合同让买家签署并收取买家支付的意向金,中介出具中介公司盖章的意向金收据;3、中介在持买家签署好的居间合同交由卖家签署。(则须让卖家再签署一份《定金保管确认书》。如果居间合同中没有卖家委托中介保管定金的条款,则将买家所交的意向金交给卖家,让卖家出具《定金收据》)4、中介再持卖家出具的《定金收据》交给买家,买家将中介出具的意向金收据还给中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1种观点: 居间合同的概念、特点是:1、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相应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居间合同具有多方性、有偿、双务性、要式性等特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2种观点: 工程居间合同注意事项一般有:1、委托人应当在工程居间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具体活动内容;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能做到的程度以及说明自己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要的条件;3、合同中应当有违约责任条款。一、居间人的法律责任居间人的法律责任:一、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居间人的权利: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二)居间人的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二、二手房居间合同是不是买卖合同二手房居间合同不是买卖合同,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签订居间合同,最重要的是注意保密约定及支付条件的约定。三、与中介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与中介签的合同多种多样,合作方式、合作项目内容不同,相应的合同条款也大不相同。与中介签订合同总结以下应该注意问题:首先,审查中介公司的资质及其业务能力。其次,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与中介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操过程中出现扯皮的情形。第三,中介费的支付期限及标准,在居间合同中,往往会在合同中注明中介费的具体支付的时间点、支付条件及支付方式。如果二手房交易双方没有认真阅读而导致违约的话,居间人是有权利起诉委托人支付居间费用的。因此,无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能够实际履行,一定要对居间合同有所了解,让风险降至最低。【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间合同包括的内容:1、当事人主体:居间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详细名称或姓名、住所。2、居间合同的标的:主要指委托人和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委托的居间事项。3、期限:是指居间合同履行期限,即生效及终止日期。4、居间事项的种类;是指为了某项财务或利益的类别及范围。5、酬金的给付:居间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酬金的数额、给付方式、时间、地点等。6、费用的负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属于哪一类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7、违约责任:居间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以便守约方、仲裁机构、人民在处理违约责任时有所遵循。8、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当发生合同纠纷双方自行协商不成时,是选择到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