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权办理的一般程序为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如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则可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继承的时候一并提出申请或者分别办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如现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有纠纷,即其不认可居住权设立的,则应当先通过诉讼解决后再行办理相应的居住权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