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属于强制措施的种类:1、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3种观点: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规可以设定除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3、尚未制定法律、行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6、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规可以设定除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2、该行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二)执行罚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三)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