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严格审核司法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资。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谨且权威的工作,鉴定结果关系着司法公正,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应。中国目前的司法制度已呈现二元化发展,除了的司法鉴定外,社会专业的司法鉴定团队也兴起,这就存在了司法鉴定机构成立以及司法鉴定人资质是否符合标准。首先,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成立及鉴定人员申请的鉴定资质进行严格把控,提高申请门槛,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至少应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与其申请的鉴定职业专业相符,且有相关鉴定机构鉴定经验,不仅如此还应当每年进行从理论到现场实际操作的鉴定资质审核考试,避免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工作中应业务技能不过关而导致的司法鉴定结果出错率。各司法鉴定机构也应达到两名以上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结果是判定案件重要的组织部分,容错率很低,因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混乱,制度不全导致司法鉴定结果有差错,也是致使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不信任提起的起诉原因之一。为有效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在审核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把关,并且设立中立监督机构。二、以公开保证公正,设立第三方权威监督机构。当今社会鉴定机构林立,人员复杂,缺乏有效地监督管理,由于利益的驱动出具的虚假鉴定已屡见不鲜,使司法鉴定陷入不被相信的境地。为避免出现司法鉴定的不真实性,首先要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监督机制,司法部门制定司法鉴定工作规范,统一各级司法部门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明确开展司法鉴定的职责范围和领域,规定司法鉴定人员资质条件和相关专业培训的实施等措施,提出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配备的司法鉴定装备及工作用房等标准;其次实行司法鉴定结果公开制度和鉴定人出庭制,此做法增加了司法鉴定工作的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便于社会各界及委托双方当事人的监督,以公开保证公正。在如此复杂的环境中,每年要审理数以百万计的各种案件,需要通过司法鉴定出具技术结论的案件占相当一大部分,用技术性手段对证明案件事实的技术证据是客观公正的,但如何做到客观公正,需要权威的部门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种客观要求,对于司法鉴定结果的争论由来已久并日见增多,但由于各种相关制度不完善,致使对问题的争论得不到统一的意见,鉴定机构的两元化,司法鉴定行政机关对社会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了有效的监督管理,但是现场鉴定除了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及双方当事人在现场外,还需要中立的一方监督司法鉴定的过程,以便当鉴定出具后,对当事人一方不利而造成的恶意举报,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各地可以成立司法鉴定小组,由专门的律师中立的在现场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
第3种观点: (一)严格遵守鉴定程序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实体正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和实施管理和基础,也是司法机关评断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的重要依据。这就必须要求司法鉴定人在实施司法鉴定过程中做到程序、技术、手段、方法和鉴定标准等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为规范鉴定程序,鉴定人对鉴定过程要进行实时记录,记录要做到准确和完整,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凡是鉴定过程和意见书需要鉴定人签字的,必须由鉴定人本人签名,不得由他人代为签名。特别需要注意的:一是被鉴定人与检查人要一致,防止假冒;二是对女性检查时,应当有女性鉴定人或女工作人员在场;三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四是进行精神疾病鉴定或尸体解剖时,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被鉴定人、死者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到场;五是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二)遵守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这里着重强调司法鉴定机构采用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一是使用自制的技术规范的前提只能是《决定》规定的三类鉴定业务范围内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专家认可的专业标准的个别特殊新兴专业或个别鉴定事项;二是自制的技术规范必须要有充分的、没有争议的科学依据和系统的实验与实用数据,从鉴定理论和实践证明它是正确无误的;三是自制的技术规范的使用应当经过一定的审查论证程序。如必须经过本机构同行业专家的考察、盲测、试用,地区或全国同行业权威专家的审查论证,并经过主管科研部门组织鉴定验收获得通过且同意用于鉴定的。(三)鉴定人出庭是鉴定工作的沿续《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沿续,是法律赋予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提高司法公信力并化解矛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为此,新修订的刑诉法、民诉法作出了新的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将予以行政处罚。为保证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合法权益,于2006年12月8日颁发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包括:鉴定人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同时第十一条又规定费用由人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由于国家至今都没有规定标准,这张空头支票就无法兑现,恳请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标准,确保司法鉴定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鉴定人不能以没收到出庭费用为由拒绝出庭,正确地做法,出庭后向人民提出,如还不能解决,可通过诉讼的办法来维护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成立及鉴定人员申请的鉴定资质进行严格把控,提高申请门槛,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至少应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与其申请的鉴定职业专业相符,且有相关鉴定机构鉴定经验,不仅如此还应当每年进行从理论到现场实际操作的鉴定资质审核考试,避免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工作中应业务技能不过关而导致的司法鉴定结果出错率。各司法鉴定机构也应达到两名以上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结果是判定案件重要的组织部分,容错率很低,因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混乱,制度不全导致司法鉴定结果有差错,也是致使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不信任提起的起诉原因之一。为有效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在审核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把关,并且设立中立监督机构。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已经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鉴定业务范围,所申请的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首先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五)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应当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鉴于司法鉴定领域检测活动的特殊性,相关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时, 应当取得司法行政部门的推荐,且所申请的专业类别2年内应当参加过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取得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后,证书有效期内所有项目应当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六)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采信相应的资质认定结果,简化许可程序。
第2种观点: 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资格、资质认定、能力验证、诚信评估、奖惩记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各省对于司法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有所不同。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是发挥司法鉴定作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所在鉴定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一)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三)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四)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司法机关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第十二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3种观点: 一、严格审核司法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资。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谨且权威的工作,鉴定结果关系着司法公正,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应。中国目前的司法制度已呈现二元化发展,除了的司法鉴定外,社会专业的司法鉴定团队也兴起,这就存在了司法鉴定机构成立以及司法鉴定人资质是否符合标准。首先,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成立及鉴定人员申请的鉴定资质进行严格把控,提高申请门槛,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至少应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与其申请的鉴定职业专业相符,且有相关鉴定机构鉴定经验,不仅如此还应当每年进行从理论到现场实际操作的鉴定资质审核考试,避免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工作中应业务技能不过关而导致的司法鉴定结果出错率。各司法鉴定机构也应达到两名以上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结果是判定案件重要的组织部分,容错率很低,因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混乱,制度不全导致司法鉴定结果有差错,也是致使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不信任提起的起诉原因之一。为有效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在审核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把关,并且设立中立监督机构。二、以公开保证公正,设立第三方权威监督机构。当今社会鉴定机构林立,人员复杂,缺乏有效地监督管理,由于利益的驱动出具的虚假鉴定已屡见不鲜,使司法鉴定陷入不被相信的境地。为避免出现司法鉴定的不真实性,首先要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监督机制,司法部门制定司法鉴定工作规范,统一各级司法部门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明确开展司法鉴定的职责范围和领域,规定司法鉴定人员资质条件和相关专业培训的实施等措施,提出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配备的司法鉴定装备及工作用房等标准;其次实行司法鉴定结果公开制度和鉴定人出庭制,此做法增加了司法鉴定工作的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便于社会各界及委托双方当事人的监督,以公开保证公正。在如此复杂的环境中,每年要审理数以百万计的各种案件,需要通过司法鉴定出具技术结论的案件占相当一大部分,用技术性手段对证明案件事实的技术证据是客观公正的,但如何做到客观公正,需要权威的部门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种客观要求,对于司法鉴定结果的争论由来已久并日见增多,但由于各种相关制度不完善,致使对问题的争论得不到统一的意见,鉴定机构的两元化,司法鉴定行政机关对社会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了有效的监督管理,但是现场鉴定除了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及双方当事人在现场外,还需要中立的一方监督司法鉴定的过程,以便当鉴定出具后,对当事人一方不利而造成的恶意举报,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各地可以成立司法鉴定小组,由专门的律师中立的在现场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
第1种观点: 一、严格审核司法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资。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谨且权威的工作,鉴定结果关系着司法公正,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应。中国目前的司法制度已呈现二元化发展,除了的司法鉴定外,社会专业的司法鉴定团队也兴起,这就存在了司法鉴定机构成立以及司法鉴定人资质是否符合标准。首先,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成立及鉴定人员申请的鉴定资质进行严格把控,提高申请门槛,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至少应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与其申请的鉴定职业专业相符,且有相关鉴定机构鉴定经验,不仅如此还应当每年进行从理论到现场实际操作的鉴定资质审核考试,避免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工作中应业务技能不过关而导致的司法鉴定结果出错率。各司法鉴定机构也应达到两名以上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结果是判定案件重要的组织部分,容错率很低,因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混乱,制度不全导致司法鉴定结果有差错,也是致使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不信任提起的起诉原因之一。为有效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在审核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把关,并且设立中立监督机构。二、以公开保证公正,设立第三方权威监督机构。当今社会鉴定机构林立,人员复杂,缺乏有效地监督管理,由于利益的驱动出具的虚假鉴定已屡见不鲜,使司法鉴定陷入不被相信的境地。为避免出现司法鉴定的不真实性,首先要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监督机制,司法部门制定司法鉴定工作规范,统一各级司法部门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明确开展司法鉴定的职责范围和领域,规定司法鉴定人员资质条件和相关专业培训的实施等措施,提出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配备的司法鉴定装备及工作用房等标准;其次实行司法鉴定结果公开制度和鉴定人出庭制,此做法增加了司法鉴定工作的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便于社会各界及委托双方当事人的监督,以公开保证公正。在如此复杂的环境中,每年要审理数以百万计的各种案件,需要通过司法鉴定出具技术结论的案件占相当一大部分,用技术性手段对证明案件事实的技术证据是客观公正的,但如何做到客观公正,需要权威的部门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种客观要求,对于司法鉴定结果的争论由来已久并日见增多,但由于各种相关制度不完善,致使对问题的争论得不到统一的意见,鉴定机构的两元化,司法鉴定行政机关对社会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了有效的监督管理,但是现场鉴定除了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及双方当事人在现场外,还需要中立的一方监督司法鉴定的过程,以便当鉴定出具后,对当事人一方不利而造成的恶意举报,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各地可以成立司法鉴定小组,由专门的律师中立的在现场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成立及鉴定人员申请的鉴定资质进行严格把控,提高申请门槛,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至少应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与其申请的鉴定职业专业相符,且有相关鉴定机构鉴定经验,不仅如此还应当每年进行从理论到现场实际操作的鉴定资质审核考试,避免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工作中应业务技能不过关而导致的司法鉴定结果出错率。各司法鉴定机构也应达到两名以上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结果是判定案件重要的组织部分,容错率很低,因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混乱,制度不全导致司法鉴定结果有差错,也是致使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不信任提起的起诉原因之一。为有效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在审核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把关,并且设立中立监督机构。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已经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鉴定业务范围,所申请的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首先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五)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应当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鉴于司法鉴定领域检测活动的特殊性,相关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时, 应当取得司法行政部门的推荐,且所申请的专业类别2年内应当参加过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取得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后,证书有效期内所有项目应当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六)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采信相应的资质认定结果,简化许可程序。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成立及鉴定人员申请的鉴定资质进行严格把控,提高申请门槛,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至少应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与其申请的鉴定职业专业相符,且有相关鉴定机构鉴定经验,不仅如此还应当每年进行从理论到现场实际操作的鉴定资质审核考试,避免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工作中应业务技能不过关而导致的司法鉴定结果出错率。各司法鉴定机构也应达到两名以上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结果是判定案件重要的组织部分,容错率很低,因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混乱,制度不全导致司法鉴定结果有差错,也是致使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不信任提起的起诉原因之一。为有效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在审核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把关,并且设立中立监督机构。【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已经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鉴定业务范围,所申请的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首先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五)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应当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鉴于司法鉴定领域检测活动的特殊性,相关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时, 应当取得司法行政部门的推荐,且所申请的专业类别2年内应当参加过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取得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后,证书有效期内所有项目应当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六)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采信相应的资质认定结果,简化许可程序。
第1种观点: 一、严格审核司法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资。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谨且权威的工作,鉴定结果关系着司法公正,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应。中国目前的司法制度已呈现二元化发展,除了的司法鉴定外,社会专业的司法鉴定团队也兴起,这就存在了司法鉴定机构成立以及司法鉴定人资质是否符合标准。首先,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成立及鉴定人员申请的鉴定资质进行严格把控,提高申请门槛,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至少应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与其申请的鉴定职业专业相符,且有相关鉴定机构鉴定经验,不仅如此还应当每年进行从理论到现场实际操作的鉴定资质审核考试,避免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工作中应业务技能不过关而导致的司法鉴定结果出错率。各司法鉴定机构也应达到两名以上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结果是判定案件重要的组织部分,容错率很低,因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混乱,制度不全导致司法鉴定结果有差错,也是致使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不信任提起的起诉原因之一。为有效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在审核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把关,并且设立中立监督机构。二、以公开保证公正,设立第三方权威监督机构。当今社会鉴定机构林立,人员复杂,缺乏有效地监督管理,由于利益的驱动出具的虚假鉴定已屡见不鲜,使司法鉴定陷入不被相信的境地。为避免出现司法鉴定的不真实性,首先要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监督机制,司法部门制定司法鉴定工作规范,统一各级司法部门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明确开展司法鉴定的职责范围和领域,规定司法鉴定人员资质条件和相关专业培训的实施等措施,提出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配备的司法鉴定装备及工作用房等标准;其次实行司法鉴定结果公开制度和鉴定人出庭制,此做法增加了司法鉴定工作的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便于社会各界及委托双方当事人的监督,以公开保证公正。在如此复杂的环境中,每年要审理数以百万计的各种案件,需要通过司法鉴定出具技术结论的案件占相当一大部分,用技术性手段对证明案件事实的技术证据是客观公正的,但如何做到客观公正,需要权威的部门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种客观要求,对于司法鉴定结果的争论由来已久并日见增多,但由于各种相关制度不完善,致使对问题的争论得不到统一的意见,鉴定机构的两元化,司法鉴定行政机关对社会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了有效的监督管理,但是现场鉴定除了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及双方当事人在现场外,还需要中立的一方监督司法鉴定的过程,以便当鉴定出具后,对当事人一方不利而造成的恶意举报,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各地可以成立司法鉴定小组,由专门的律师中立的在现场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
第2种观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1、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2、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3、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4、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5、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7、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8、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9、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1、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2、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提供虚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成立及鉴定人员申请的鉴定资质进行严格把控,提高申请门槛,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至少应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与其申请的鉴定职业专业相符,且有相关鉴定机构鉴定经验,不仅如此还应当每年进行从理论到现场实际操作的鉴定资质审核考试,避免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工作中应业务技能不过关而导致的司法鉴定结果出错率。各司法鉴定机构也应达到两名以上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结果是判定案件重要的组织部分,容错率很低,因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混乱,制度不全导致司法鉴定结果有差错,也是致使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不信任提起的起诉原因之一。为有效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在审核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把关,并且设立中立监督机构。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已经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鉴定业务范围,所申请的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首先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五)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应当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鉴于司法鉴定领域检测活动的特殊性,相关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时, 应当取得司法行政部门的推荐,且所申请的专业类别2年内应当参加过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取得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后,证书有效期内所有项目应当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六)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采信相应的资质认定结果,简化许可程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鉴定人的回避由谁决定,对于鉴定人员的回避,中国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人民,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由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他们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人要遵守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3种观点: 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1、夫妻关系:这里的夫妻关系限于有效的夫妻关系,即曾经是夫妻关系而现在已经离婚的,不属于任职回避的范围;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生育当事人和当事人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鉴于人的寿命的有限性和公务员任职年龄的。在实践中,直系血亲关系一般表现为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姻亲的范围十分广泛,如果全部实行任职回避,一来涉及的人员非常多,审查工作量非常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1种观点: 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1、夫妻关系:这里的夫妻关系限于有效的夫妻关系,即曾经是夫妻关系而现在已经离婚的,不属于任职回避的范围;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生育当事人和当事人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鉴于人的寿命的有限性和公务员任职年龄的。在实践中,直系血亲关系一般表现为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姻亲的范围十分广泛,如果全部实行任职回避,一来涉及的人员非常多,审查工作量非常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法律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误鉴定、虚假鉴定责任追究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鉴定人的回避由谁决定,对于鉴定人员的回避,中国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人民,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由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他们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3种观点: 司法鉴定要回避。鉴定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针对回避制度的规定,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为:1、审判人员的回避:如果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等具有相关利害关系的情形之下,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2、如果审判人员与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也应当自行回避,避免影响公正。二、法官可以是被告人的亲戚吗不可以。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不应该参加与本案诉讼相关的活动。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其它关系指如叔侄、妯娌、连襟、妻弟、兄嫂或朋友、仇人等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关系。提出回避申请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并要说明理由,在案件审理后才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因此,法官不可以是被告人的亲戚。三、如何反避交通事故调查呢?交通调查交通事故时要回避的情形有:交警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为了保证查处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的公正性、合法性,增强其执法权威,规定交通的回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鉴定人的回避由谁决定,对于鉴定人员的回避,中国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人民,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由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他们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 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法律依据:《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 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要暂停参与该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鉴定人的回避由谁决定,对于鉴定人员的回避,中国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人民,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由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他们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人要遵守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鉴定人的回避由谁决定,对于鉴定人员的回避,中国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人民,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由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他们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人要遵守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退出或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下情形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法律依据:《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第3种观点: 司法鉴定要回避。鉴定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针对回避制度的规定,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为:1、审判人员的回避:如果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等具有相关利害关系的情形之下,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2、如果审判人员与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也应当自行回避,避免影响公正。二、法官可以是被告人的亲戚吗不可以。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不应该参加与本案诉讼相关的活动。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其它关系指如叔侄、妯娌、连襟、妻弟、兄嫂或朋友、仇人等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关系。提出回避申请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并要说明理由,在案件审理后才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因此,法官不可以是被告人的亲戚。三、如何反避交通事故调查呢?交通调查交通事故时要回避的情形有:交警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为了保证查处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的公正性、合法性,增强其执法权威,规定交通的回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1种观点: 一、司法鉴定委托人回避相关规定(一)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退出或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三)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四)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司法鉴定开始前提出。在司法鉴定开始后知悉新的回避理由的,应当立即提出申请,最迟在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前三日内。(五)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要暂停参与相关司法鉴定活动。(六)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负责人在收到审请后两日内作出决定。本机构负责人担任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其他负责人在两日内集体作出决定。(七)委托方和利害关系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两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本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两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不停止相关司法鉴定工作。(八)对符合回避情形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责任人和知道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回避者,将追究其责任。二、重新鉴定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委托人回避的情形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一)有司法鉴定委托人回避相关规定中的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的;(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鉴定人的回避由谁决定,对于鉴定人员的回避,中国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人民,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由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他们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 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法律依据:《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 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要暂停参与该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1种观点: (一)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退出或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三)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四)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司法鉴定开始前提出。在司法鉴定开始后知悉新的回避理由的,应当立即提出申请,最迟在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前三日内。(五)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要暂停参与相关司法鉴定活动。(六)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负责人在收到审请后两日内作出决定。本机构负责人担任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其他负责人在两日内集体作出决定。(七)委托方和利害关系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两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本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两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不停止相关司法鉴定工作。(八)对符合回避情形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责任人和知道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回避者,将追究其责任。一、重新鉴定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委托人回避的情形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一)有司法鉴定委托人回避相关规定中的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的;(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这从根本上有效避免了利害关系人参与司法鉴定,防止了有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出现。此外,规定囊括了司法鉴定回避整个过程应有的程序,这让相关人士有法可依、避免了很多纠纷的发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鉴定人的回避由谁决定,对于鉴定人员的回避,中国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人民,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由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他们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3种观点: 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1、夫妻关系:这里的夫妻关系限于有效的夫妻关系,即曾经是夫妻关系而现在已经离婚的,不属于任职回避的范围;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生育当事人和当事人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鉴于人的寿命的有限性和公务员任职年龄的。在实践中,直系血亲关系一般表现为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姻亲的范围十分广泛,如果全部实行任职回避,一来涉及的人员非常多,审查工作量非常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法律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误鉴定、虚假鉴定责任追究制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人要遵守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义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八、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司法鉴定的最佳时间。做司法鉴定的最佳时间应该是刚出院的时候。因此,如果需要做司法鉴定,建议出院后立即进行。2、如何找准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是由当地的司法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鉴定,只有这个专门机构鉴定得出的结论,才会采信和认可。3、需要提交的鉴定资料。做鉴定之前应先提交你的身份证、病例、CT等资料给鉴定机构。4、注意保存好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或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鉴定结论时,请提供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的程序:(一)委托;(二)受理;(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司法鉴定的最佳时间。做司法鉴定的最佳时间应该是刚出院的时候。因此,如果需要做司法鉴定,建议出院后立即进行。2、如何找准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是由当地的司法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鉴定,只有这个专门机构鉴定得出的结论,才会采信和认可。3、需要提交的鉴定资料。做鉴定之前应先提交你的身份证、病例、CT等资料给鉴定机构。4、注意保存好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或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鉴定结论时,请提供复印件。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