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的主要措施有:1、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治企;2、建立参与机制;3、强化合同监控;4、加强信息交流;5、善用调解、仲裁、诉讼等保护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的主要措施有:1.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2.建立参与机制;3.强化合同监控;4.加强诉讼管理。健全完善法律事务机构。大型企业应设专职高管人员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法律事务部门,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员工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从组织上保证企业依法经营与维权。聘请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实施《律师法》禁止的行为,才能规避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其优点有:1、风险代理能够提升律师的责任意识;2、实行风险代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律师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4、有利于降低代理门槛。如果风险代理不推广开来,代理的高门槛必将使很大一部分案件当事人徘徊在律师事务所门外,使得许多案件因为没有律师的参与而在公正度上多少打上个问号,同时也因为在许多案件中,因为少了律师的身影,使得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不能最大限度地展开。律师介入案件的过程其实也是个普法过程。二、但弊端也显而易见:1、法律服务不同于一般市场经营活动,不能简单的用是否打赢官司去衡量一个律师水平的高低。如果委托人仅以胜败论英雄,律师以能否打赢作为双方接案的先决条件,那等于暗示律师只接胜诉把握大的,而疑难案件则无人去接。这势必造成了另一种不公平。律师的执业道德要求:所有当事人均应当平等地获得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2、片面追求胜诉,极易歪曲律师代理的作用。胜诉和败诉,赢和输,其实质都是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法分配,是辩证的、相反相成的关系。赢的另一半即是输,胜诉的另一半即是败诉。司法公正的真实含义应是:让应当获得胜诉的当事人胜诉,让不应当获得胜诉的当事人败诉。律师不能只代理获得胜诉一方的当事人,而使事实、证据和理由处于劣势的一方得不到律师服务,得不到法律帮助,这样无疑会背离律师的职业道德。在这方面,律师与医生又有所不同:医生处理的是自然现象,医生治好一个病人,将一个病人从死神手中夺回来,这决不会妨碍、侵犯其他人的利益;而律师要处理的是社会现象,是社会关系。所谓社会关系,从法律角度讲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本来不应当获得胜诉的当事人搞到胜诉了,那就意味着另一方本应获得胜诉的人被搞成败诉,其客观效果必然会妨碍司法公正。因此,风险代理并不适合于所有案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是否采取风险代理,使诉讼结果和社会效果双赢。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通过律师参与社会政治生活,通过律师作为自由知识分子的一部分倡导民主法治的理念,普及民主法治的思想与知识,推进科学立法,监督依法行政,促进司法公正,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律师的社会地位与执业权利都取决于民主法治的进程。第二,加快律师自身的成长——律师的社会评价取决于律师自身的行为。这里既包括对于整个律师业的理性反思与行业性促进,也包括一个个律师的成长;既包括律师业务能力的提高,更包括律师人文精神与社会责任感的提高;既需要律师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也需要律师风险防范能力的提高;既需要律师个人的努力维权,也需要律师作为一个组织与群体的维权;既要通过律师的执业行为来促进行业发展,也需要行业乃至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以促进律师业的发展,进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民主法治进程与保障。也使律师自身的权利得到应有之保障。第三,建立整体的风险转嫁机制,最典型者即向保险公司就律师执业责任与风险投保。这项工作目前已经开始开展,但如何不断完善以及让各界正确认识这一制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