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被告与第三人的区别如下:1、 含义不同:共同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同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第三人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2、特征不同: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共同被告是两个以上被告在同一个案件中的合并,属于诉讼主体的合并,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3、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对争议标的态度完全一致。由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持全部的权利,而排除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全部请求的第三人。4、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被告一方成为共同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争议。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边,而是存在于原告、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登记。向人民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理论上,第三人分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在实践当中,一般不做区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否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在破产执行案件中,股东未如实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作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第十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2种观点: 第三人需要承担败诉的责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民诉中的第三人分为有请求的第三人和无请求的第三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相当于原告,如果败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是原告可能是被告,如果其所在的被告一方败诉,则会承担责任。败诉,顾名思义首先得先有诉讼,其后才能谈得上什么是败诉。诉讼的本质特征基本相同: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双方主体的参加下,以国家公权力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机制。 而在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中,诉诸于诉讼进行解决纠纷的形式共有三类,即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败诉,就其实质而论是就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民事权益纠纷所形成的结果而言的。而诉讼结果则是指通过行使民事审判职权,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有关法律而形成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肯定或者否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诉讼结果在裁判文书的表现形式上有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三种。败诉是在相对意义上而言的,即纠纷处理结果相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的请求来说是胜诉了还是败诉了,是一部分败诉了还是全部败诉了。这里还应提及的是,相对意义可以分三种情况加以理解:纠纷处理结果与民事纠纷当事人各自所请求的实体权益的比较、纠纷处理结果与各自实际上应该得到保护的民事权益的比较和纠纷处理结果在民事纠纷相对双方之间的比较(即原告胜诉了,实际上就是被告败诉了,而原告败诉了也就是被告胜诉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的请求权,或者没有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经申请或者通知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依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不同原因,将第三人分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本案中,一、二审即是将满洲里口岸管理委员会、满洲里市口岸管理服务部等作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判令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否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在破产执行案件中,股东未如实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作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第十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2种观点: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原告、被告之间的争议标的,具有全部或者部分请求权,或者是虽然不具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己申请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中来的人。申请再审材料的材料包括哪些当事人申请再审除提交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制作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的请求权,或者没有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经申请或者通知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依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不同原因,将第三人分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本案中,一、二审即是将满洲里口岸管理委员会、满洲里市口岸管理服务部等作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判令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否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在破产执行案件中,股东未如实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作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第十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2种观点: 一、第三人算不算被告1、第三人不算被告。诉讼第三人既不是证人也不是被告。诉讼第三人分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没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标的有请求权。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二、法律上第三人未到庭的后果是什么1、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出庭是属于其自己放弃法律权利的情况;2、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出庭,有可能会产生不利于其自身利益的判决。
第3种观点: 诉讼第三人的法律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可以准许。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权主张的权利,或者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分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确定,司法实践中,操作规范不一,第三人的确定是一个难点,往往因把握不准第三人确立的标准或因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实践中经常存在错列、漏列或乱列第三人的现象,由此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请求权,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诉讼理论上,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称为本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就形成了本诉与参加诉讼的合并审理,可以使人民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人民对同一事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能够节省时间和费用,简化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对诉讼的处理结果。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即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维护参加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通过正文我们可以知道诉讼第三人分为有请求权与无请求权两种。虽然无请求权第三人需要通过申请或者的通知才能参与到诉讼中来,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不管是诉讼中还是诉讼结果,都是与这个第三人息息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登记。向人民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否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在破产执行案件中,股东未如实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作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第十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2种观点: 被告与第三人的区别如下:1、 含义不同:共同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同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第三人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2、特征不同: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共同被告是两个以上被告在同一个案件中的合并,属于诉讼主体的合并,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3、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对争议标的态度完全一致。由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持全部的权利,而排除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全部请求的第三人。4、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被告一方成为共同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争议。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边,而是存在于原告、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登记。向人民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3种观点: 诉讼第三人的法律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可以准许。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权主张的权利,或者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分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确定,司法实践中,操作规范不一,第三人的确定是一个难点,往往因把握不准第三人确立的标准或因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实践中经常存在错列、漏列或乱列第三人的现象,由此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请求权,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诉讼理论上,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称为本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就形成了本诉与参加诉讼的合并审理,可以使人民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人民对同一事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能够节省时间和费用,简化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对诉讼的处理结果。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即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维护参加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通过正文我们可以知道诉讼第三人分为有请求权与无请求权两种。虽然无请求权第三人需要通过申请或者的通知才能参与到诉讼中来,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不管是诉讼中还是诉讼结果,都是与这个第三人息息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登记。向人民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