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现中标单位的投标设备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时,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明确规定,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单位进行调整。根据第四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基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不得对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这意味着如果设备参数存在问题,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寻求解决方案。
《招标投标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项目质量和经济效益。该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使用国有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贷款的项目。在这些项目中,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任何偏离都可能构成违规。
因此,当遇到中标设备参数不符的情况,首先要确认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调整要求,并确保所有操作都符合法定程序,以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有效性。